违法强拆,维权最终胜诉
作者:langkeyu 时间:2016-04-06
引言:
吴先生是福安市社口镇填头龙洋新村的村民,一直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日子,不是很富有但也过得美满幸福,然而因建设福寿高速公路的缘故,2013年7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福安至寿宁(闽浙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闵政文(2013)269号)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打破了这份宁静,吴先生房屋所在土地恰巧在被征收范围内。2013年7月24日,福安市人民政府临时设立的福安市福寿高速公路(福安段)建设指挥部在与吴先生就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带领数百人浩荡而来,未出示相关证件,采取威胁等方式,暴力拆毁吴先生的房屋,一阵阵尘土过后,强拆造成家具、室内物品损毁,还造成家属受伤,好好的一个家,说没了就没了……
悲愤不已的吴先生经过慎重的考虑,决定绝不能就这样莫名其妙的失去一个家,绝不能任由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政府对这野蛮的行为负责!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权。民告官的道路自古以来一直处于艰难、被打压的局面,找当地律所有可能会迫于相关机关施加的压力,败诉的风险会加大。于是,他北上找到了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希望在拆迁案件有着丰富经验、刚正不阿的郎克宇律师为其维权,讨回公道。
郎克宇律师通过询问吴先生相关情况、查看相关材料,决定接受他的委托。凭借多年来在征地拆迁领域的办案经验,根据房屋被强制拆除这一法律事实,着手对材料及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剖和充分的分析、判断,及时制定出方案。以吴先生为原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及财物的行为违法。事情总是不能如人心愿顺利解决,宁德中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对原先吴先生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郎克宇律师仔细捋一捋所有案情及材料,得出的结论是吴先生在起诉的程序及条件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郎克宇律师果断作出决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福建省高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裁定撤销宁德中院一审裁定,并指令其立案受理,在郎克宇律师的努力终于没有白费,案件最终得到立案,进入了诉讼程序!
宁德中院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政府一共展示了10项证据力于证明其行政行为是有理可依、有据可证,郎律师并没有因此退缩,冷静的运用精湛的拆迁专业知识对案件中关键点进行重点打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一一拆解,证明出其中的6项证据是在实施拆除行为之后制作的,不能作为证明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同时,我方原告吴先生提供的三项有力证据中有两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根据双方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确实对吴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证明出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吴先生房屋的行为,未履行法定的征收实施程序,存在违法。经过庭审中的证据的质证和双方律师的唇枪舌战,法院最终认为,我方原告吴先生的房屋在福寿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被告作为征收实施者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但其未这样做,原告诉求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拆除原告吴成福坐落于福安市社口镇填头村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上诉期过后一审生效,郎克宇律师成功的为委托人吴先生拿到了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为吴先生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福安市社口镇填头龙洋新村村民吴成福诉福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拆除原告吴成福坐落于福安市社口镇填头村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吴先生是福安市社口镇填头龙洋新村的村民,一直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日子,不是很富有但也过得美满幸福,然而因建设福寿高速公路的缘故,2013年7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福安至寿宁(闽浙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闵政文(2013)269号)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打破了这份宁静,吴先生房屋所在土地恰巧在被征收范围内。2013年7月24日,福安市人民政府临时设立的福安市福寿高速公路(福安段)建设指挥部在与吴先生就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带领数百人浩荡而来,未出示相关证件,采取威胁等方式,暴力拆毁吴先生的房屋,一阵阵尘土过后,强拆造成家具、室内物品损毁,还造成家属受伤,好好的一个家,说没了就没了……
悲愤不已的吴先生经过慎重的考虑,决定绝不能就这样莫名其妙的失去一个家,绝不能任由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政府对这野蛮的行为负责!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权。民告官的道路自古以来一直处于艰难、被打压的局面,找当地律所有可能会迫于相关机关施加的压力,败诉的风险会加大。于是,他北上找到了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希望在拆迁案件有着丰富经验、刚正不阿的郎克宇律师为其维权,讨回公道。
郎克宇律师通过询问吴先生相关情况、查看相关材料,决定接受他的委托。凭借多年来在征地拆迁领域的办案经验,根据房屋被强制拆除这一法律事实,着手对材料及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剖和充分的分析、判断,及时制定出方案。以吴先生为原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及财物的行为违法。事情总是不能如人心愿顺利解决,宁德中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对原先吴先生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郎克宇律师仔细捋一捋所有案情及材料,得出的结论是吴先生在起诉的程序及条件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郎克宇律师果断作出决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福建省高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裁定撤销宁德中院一审裁定,并指令其立案受理,在郎克宇律师的努力终于没有白费,案件最终得到立案,进入了诉讼程序!
宁德中院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政府一共展示了10项证据力于证明其行政行为是有理可依、有据可证,郎律师并没有因此退缩,冷静的运用精湛的拆迁专业知识对案件中关键点进行重点打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一一拆解,证明出其中的6项证据是在实施拆除行为之后制作的,不能作为证明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同时,我方原告吴先生提供的三项有力证据中有两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根据双方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确实对吴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证明出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吴先生房屋的行为,未履行法定的征收实施程序,存在违法。经过庭审中的证据的质证和双方律师的唇枪舌战,法院最终认为,我方原告吴先生的房屋在福寿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被告作为征收实施者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但其未这样做,原告诉求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拆除原告吴成福坐落于福安市社口镇填头村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上诉期过后一审生效,郎克宇律师成功的为委托人吴先生拿到了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为吴先生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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