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作者:langkeyu 时间:2020-05-26
【基本案情】2014年7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省三建家属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东至气象巷市场,西至省气象局办公大楼、南至西关大街、北至五四大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王某某所有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2017年12月,王某某与西宁市城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王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西宁市城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并未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30日、2018年2月10日前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经催告,西宁市城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于2018年6月向王某某支付了补偿款。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西宁市城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承担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所产生的违约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西宁市城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已向王某某支付了补偿款,但并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而是在协议约定履行期满四个月之后才予以支付,故构成违约,判决西宁市城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支付王某某违约金683897元。
【存在的问题】诚实守信原则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到本案中,被告方与原告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原被告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双方也应按照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告方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并将其拆除,其已履行了搬迁行为,而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却并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补偿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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