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作者:langkeyu 时间:2020-05-09
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对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另行计算。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林地,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各地区分类有调整,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和地区划分详见附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各市、县(市、区)划定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鼓励实行一个区片。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来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政策前后衔接、征地补偿标准平稳有序过渡,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及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已经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地方,如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可以经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不符合的要调整完善原有补偿标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加快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将调整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在2020年6月30日前公布实施。
附件:全省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地区划分
2020年 月 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对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另行计算。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林地,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各地区分类有调整,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和地区划分详见附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各市、县(市、区)划定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鼓励实行一个区片。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来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政策前后衔接、征地补偿标准平稳有序过渡,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及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已经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地方,如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可以经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不符合的要调整完善原有补偿标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加快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将调整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在2020年6月30日前公布实施。
附件:全省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地区划分
2020年 月 日
附件
全省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和地区划分
单位:万元/亩
地区 类别 |
县(市、区) | 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一类地区 |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乐清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义乌市、永康市、定海区、普陀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温岭市、玉环市 | 6.2 |
二类地区 | 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洞头区、龙港市、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婺城区、金东区、浦江县、兰溪市、东阳市、衢江区、柯城区、岱山县、嵊泗县、临海市、莲都区 | 5.6 |
三类地区 | 淳安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畲族自治县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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