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不是违法强拆的挡箭牌
作者:langkeyu 时间:2021-01-28
通州强拆案—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不是违法强拆的挡箭牌
【案情简介】2020年3月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某村庄在村委会的组织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了一份决议。决议中提到“XXX两户未在通知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由村委会帮助进行搬迁,并拆除上述两户地上现状房屋及附属物。”2020年4月的一天上述两户中的高某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被一伙不明人士通过暴力手段强行拆除。房屋被拆后,高某找到郎克宇律师团队,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郎克宇律师团队受案后,迅速组织办案小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制定了合理的维权方案帮助委托人进行维权。
【本案争议焦点】
接受委托后,郎克宇律师团队对本案的拆违背景及相应拆料进行了探讨,并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即:
1.具有“帮拆”内容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否合法。
2.村民代表大会是否有权通过具有“帮拆”内容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3.谁要为本案的强拆承担后果?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能否成为其强拆行为的挡箭牌。
【办案历程】
在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后,郎克宇律师团队迅速制定了相应的维权计划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第一,在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跟以往的强拆案一样,这次的报案依旧没有得到公安的及时处理。
第二,在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本案是在没有任何征收手续情况下进行的强拆,所有的项目均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手续。
第三,通过实地调查和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的分析,郎克宇律师团队认定这次的强拆是村委会自发组织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强拆行为还是项目的性质都存在严重的违法。
针对上述情况,郎克宇律师团队认为强拆人员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此,郎克宇律师团队,建议委托人继续通过刑事立案监督的方式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与愿违的是,当委托人再次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时,公安机关却以强拆是村委会自治行为导致为由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面对这样的诡辩,经验老道的郎克宇律师团队并没有气馁,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向镇政府提出要求责令整改违法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查处申请,但镇政府作出的回复中并没有履行其监管职责而是答非所问的规避了其监管职责。
2020年8月郎克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以镇政府不履责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庭审中主办律师与镇政府方委托律师据理力争,并向通州区法院出示多份证据以证明镇政府负有查处监管职责而没有行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具有“帮拆”内容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违法,并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答复,要求镇政府对委托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判决后,镇政府并未死心,而是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但对于明显违法的事实镇政府的上诉理由显然是苍白无力的,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镇政府的上诉。
【律师点评】
近几年来,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为由实施强拆的案件屡见不鲜。表面上看这种披着“村民自治”的帮拆行为能给强拆一个合理解释,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法。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并且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此可知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征收的主体,村委会和其他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对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征用。
此外,帮拆属于“村民自治行为”的说法也无法成立。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帮拆行为侵犯了村民人身权、财产权显然是法律政策不允许的。不仅如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如果强拆行为给村民的财物造成了较大损失,强拆人员还可能因此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到刑法的制裁。
郎克宇律师团队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强拆不要怕,法律不会纵容这些违法的行为,大家一定要依法维权,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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